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我省从2009年起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赴苏北相关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将于服务期满36个月后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确定,本专科生每学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精神,我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将持续开展。
附件:苏财规〔2015〕4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PDF
苏教助中心(2016)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PDF
学生工作处
2019.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