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全面领导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各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拟定本学院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根据实施细则组织落实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和用工岗位信息库。
(三)积极开拓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四)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督促用工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保障。
(五)管理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薪标准,按时发放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酬薪。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管理助理、科研管理助理、学生管理助理、实验管理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薪标准及支付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根据用工方式不同设立为岗位计酬和按时计酬两种。固定岗位采取岗位计酬方式,月最高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月最高工资不超过450元;临时岗位采取按时计酬方式,原则上每小时不得低于15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二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得的酬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酬金。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二级学院设置的岗位酬金由各二级学院在奖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其他二级单位设置的岗位酬金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薪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过程管理,实时掌握学生工作情况,合理分配学生工作量,并做出相应工作评价。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一)勤工助学岗位按学期进行申报。校内用工单位应填写《南京晓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校外用工单位应填写《南京晓庄学院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校外用工单位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学生工作处对各用工单位申报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核定,经过核定的岗位方可设立。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和教育管理、考勤考核等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将学生人身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向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和安全保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工作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勤工助学学生可以减发其劳动报酬,对经教育不改或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学生可以辞退,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于每月10日前,统计上一个月份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量,据此填写《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清单》,报学生工作处。用工单位不得虚报劳动量,不得超值发放或扣发劳动报酬,否则学生工作处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安排学习与工作时间,不得参与有害身心健康、有损学校声誉、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0小时,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学生工作处有权终止或调整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一)凡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实填写《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交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二)学生持经学院签发的勤工助学申请表应聘,用工单位与学生双向选择。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有特长者优先聘用,受过校纪处分且未解除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聘用上岗。
(三)学生被录用后经用工单位试用合格者正式上岗。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要自觉接受学生工作处或用工单位组织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同时也要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退出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提前一个月向用工单位申请退出,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经学生工作处核实后,可酌情给予减发劳动酬薪、终止勤工助学活动、取消接受其他校内外资助资格等处理;如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非正常损耗损坏的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单位与学生出现纠纷或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由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用工单位与学生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在协议生效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晓院学[2015]13号《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南京晓庄学院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