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南京晓庄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南晓院〔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现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2024年起按此标准执行),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具体条件
1.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须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同类生源前10%,且德育素质得分在14分(含)以上。
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虽未达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者,若在下述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也可申请:
(1)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或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学术研究: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且署名单位为“南京晓庄学院”。
(3)学科竞赛: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创新发明: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均应排名第一),且权利人为“南京晓庄学院”。
(5)体育竞赛: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艺术展演: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社会实践及工作: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经评议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2. 在校期间没有受到通报批评处理或纪律处分;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4.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或“大学生年度人物”及以上荣誉称号;
5.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同等条件下第二课堂实践学分分值高者优先推荐。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于每年9-10月份进行。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发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方案,下达名额分配指标。
第十条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晓庄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评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本学院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报学生工作处。
3.部门评审。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学院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条件的相符性进行复核,提出审查通过名单;组织集中展评,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4. 审定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通过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审定的名单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各学院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认真做好推荐和评审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接到教育部的批复名单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向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学院负责对国家奖学金进行全面跟踪复查,确保发放到位。严禁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奖学金的行为;严禁二次分配、按比例提取国家奖学金充当班费或活动经费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获奖学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追回其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其证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者;
2.受学业预警者;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弄虚作假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南晓院〔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