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南京晓庄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南晓院〔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议工作。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现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2024年起按此标准执行),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具体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参评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2. 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同类生源前30%且德育素质得分在12分(含)以上。
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虽未达前30%,但位于前50%者,若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的,也可申请。
3. 在校期间没有受到通报批评处理或纪律处分;
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及以上。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于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发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方案,下达名额分配指标。
第十条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晓庄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报送所在学院;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被推荐人现实表现及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
3. 学院评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资助工作小组对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本学院候选人名单;候选名单在学院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学生工作处。
4. 部门评审。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学院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条件的相符性进行复核,提出审查通过名单;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5. 审定上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通过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审定的名单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各学院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认真做好推荐和评审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学生隐私信息保护工作。各级公示时,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第五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省教育厅的批复名单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向学生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各学院负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全面跟踪复查,确保发放到位。严禁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行为;严禁二次分配、按比例提取国家励志奖学金充当班费或活动经费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受助学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直至收回所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证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者;
2.受学业预警者;
3.无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或其他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4.法纪观念淡薄且被电信网络诈骗或被套路贷,经济损失较大者;
5.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弄虚作假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南晓院〔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