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相关工作,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借款对象、标准及条件
第二条 生源地贷款的借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学生”)为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生源地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学年16000元(2023年9月起按此标准执行),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其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确定。
第四条 借款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借款人符合贷款银行相关条件。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 能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学习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履行按期还贷的责任,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
(六) 有关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生源地贷款办理与发放
第五条 生源地贷款采取按学年申请、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划账的办法。学生工作处(部)与贷款银行共同做好生源地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 首次借款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江苏省内学生据实填写《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信息采集表》,省外学生咨询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 学院奖助评审小组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通过的学生名单(省内)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无误后提交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预申请信息导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三) 续贷学生自行登陆贷款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申请。
(四) 借款学生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助学贷款,贷款银行审核借款学生的申请材料,通过审核者,银行将其贷款直接划转至学校账户。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具体还款期限以贷款合同为准。
第八条 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调整一次。
第九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毕业后应自付利息。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5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第十条 生源地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贷款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及还款承诺书,方可给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按照贷款合同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在未还清贷款前,与贷款银行保持联系,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学习、工作变动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如发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应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或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及还款承诺书,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借款学生如出国留学,应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违约公布
第十四条 如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开始偿还本金后,还将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逾期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本息和相应罚息。具体金额可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满5年。
第十六条 未按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主动与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的学生,将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