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发全体学生的争先创优意识和荣誉感,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和全日制本科班级、团支部及各学院学生会、团委。
第三条本办法评选的学生荣誉称号包括:
(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1. 行知先进班集体;
2. 十佳班级;
3. 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
4. 优秀学生会。
(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1. 三好学生;
2. 优秀共青团员;
3. 优秀学生干部;
4. 优秀共青团干部;
5. 优秀毕业生;
6. 大学生年度人物。
第四条 评选工作以学年为单位,坚持公平公正、自下而上、综合考量、竞争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在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评选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先进集体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七条行知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比例
行知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上一学年班级数(毕业班除外)的20%。
(二)评选条件
1. 基本条件:
(1)班级全体同学政治坚定、素质过硬、团结协作、积极上进;班委会以身作则、服务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2)有科学有效、完备合理的班级管理制度;
(3)有积极上进、团结互助、遵纪守法、崇尚科学、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4)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
(5)积极参与校风建设和争做文明先锋活动,热心公益环保、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
(6)有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寝室卫生环境和个人卫生习惯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
2. 评选学年中,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班级宿舍(含混合宿舍)获校“文明宿舍”2次及以上;
(2)班级没有学生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班级没有学生因法纪观念淡薄而被电信网络诈骗或被套路贷,经济损失较大者;
(4)班级没有学生因不当言论或行为造成网络舆情,产生不良后果;
(5)班级80%及以上的学生每人每学年的纸质图书借阅量达15本及以上。
第八条十佳班级
(一)评选名额
十佳班级评选名额不超过10个。
(二)评选条件
申报班级应获评当年校级“行知先进班集体”称号且由各学院推荐参评。
第九条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
(一)评选名额及比例
五四红旗团委评选名额不超过6个;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比列不超过全校学生团支部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1. 政治建设好。注重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青年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引导团员青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组织所属团员参加“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平均参学率不低于90%。
2. 组织基础好。组织建设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团干部配备齐全。规范化建设成效好、团情底数清,发展团员程序规范、质量高,“三会两制一课”和主题团日活动等组织生活规范落实;《团支部工作清单制度》认真实施,“对标定级”扎实推进,“智慧团建”系统登记准确、更新及时。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有力,党团衔接顺畅,推优入党效果明显。落实从严治团、大抓基层工作部署,深化基层改革力度大、有成效。团支部对标定级中评定等次为四星级及以上。
3. 联系服务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推动解决青年利益诉求。围绕团员青年在成长发展、创新创造、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做出实实在在的服务和帮助,团员青年参与度高、获得感强。
4. 作用发挥好。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团支部工作有活力,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在校园文明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发挥学科专业优势,打造共青团特色工作项目,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服务大局成效好,党组织、社会对共青团工作评价高。
第十条优秀学生会
(一)评选名额
优秀学生会评选名额不超过6个。
(二)评选条件
1. 思想引领有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对广大同学思想动态的关注、引领和教育。注重发挥榜样群体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组织、参与学生干部教育培训活动。
2. 组织建设规范。贯彻落实学生会改革部署要求,坚持深化改革、从严治会,工作部门科学设置,工作体系层次清晰,工作开展规范有序。定期、规范召开院级学生代表大会,严格学生代表产生程序和条件。
3. 工作绩效突出。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增强服务的覆盖面和有效性,扎实服务同学成长成才,同学满意度高。发挥学科专业优势,推动广大同学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体艺术活动,成效突出。
第四章 先进个人奖项设置和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三好学生
(一)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全体参评学生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1. 基本条件:
(1)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坚定的爱国主义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热爱集体,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较优;
(3)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秀,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较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审美和人文素养较高;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较强。
2. 评选学年中,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同类生源前30%;
(2)德育、智育分项得分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同类生源前30%;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及以上。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优先考虑: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展演、科技、创新创业类比赛,项目主要成员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的;
(2)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取得国家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艺术作品的;
(3)主持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结项的;
(4)在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中取得省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5)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十二条优秀共青团员
(一)评选名额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名额为每个团支部推荐1人参评。
(二)评选条件
1. 理想信念坚定。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带头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参加团课学习,原则上本学年度“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参学率达到100%。
2. 道德品行优秀。带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勇于和不良言行作斗争。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公益,关心集体,在创先争优、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积极传播青春正能量,表现突出。
3. 模范作用突出。模范遵守团章团纪,积极主动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学习成绩优良,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在突击攻坚、岗位履职、社区报到、关爱服务等项目中表现突出,团结带动青年作用明显。
4. 团龄1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结果为优秀等次。
5. 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
6.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50%,且德育素质得分在12分(含)以上。
7. 参加过“青马工程”培训班并顺利结业者优先。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按照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学生干部分别评选,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各级学生干部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1. 具备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2. 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热心承担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好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热心为同学服务,在优良校风、学风、班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认可度,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3. 参评学年担任班级、学院、学校学生干部累计任职一年以上。学生干部主要包括:班级班委、团支部委员,学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校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四条优秀共青团干部
(一)评选名额及比例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名额为每个团支部推荐1人参评;学院和学校两级团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干部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1. 符合优秀共青团员申报条件;
2. 参评学年在班级团支部、学院团委、校团委和校级学生社团团支部任职满一学期以上;
3. 热爱共青团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能坚持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需求扎实开展工作,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所在团支部团员满意度高;
4. 具有较强的共青团业务能力,在组织动员、思想引领、团务管理、团建创新、实践服务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
第十五条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1. 基本条件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秀;
(2)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勤奋,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
(4)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平均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同类生源前50%,且德育素质得分在12分(含)以上;
(5)有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积极落实毕业去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至少1次一等、或2次二等、或3次三等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专转本”学生至少获得1次二等或2次三等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
(2)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个人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其中“专转本”学生至少获得1次校级个人荣誉称号)的;
(3)获得由学校组织参加的二类及以上学科竞赛奖项、或国家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
(4)勇于创新创业、积极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及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等就业的;
(5)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满足基本条件,可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名额单列,不占用学院名额:
(1)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或“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省赛奖项的(排名前三);
(2)考取选调生的;
(3)考取双一流高校研究生的。
第十六条大学生年度人物
(一)评选名额
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名额不超过10人。
(二)评选条件
1. 基本条件
(1)具有远大理想,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做标兵,坚定“四个自信”,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2)热爱伟大祖国,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听党话、跟党走,坚持奉献祖国、奉献人民;
(3)勇于砥砺奋斗,具有不懈奋斗的精神状态、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和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理性平和的心理素质,在攻坚克难中创造业绩、成长成才;
(4)带头实学实干、开拓进取,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提高人文素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5)品德修为较高,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根铸魂、启智润心,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恪守学术诚信,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2. 评选学年中,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同类生源前30%,且德育素质得分在12分(含)以上;
(2)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3)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在校期间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5)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及以上。
第五章 申请和评选
第十七条 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优秀学生会和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于每年3月份启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于每年5月份启动;行知先进班集体、十佳班级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于每年9月份启动;大学生年度人物的评选于每年11月份启动。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分别发布相关评选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评选程序:
(一)先进集体评选程序
1. 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班级(团支部)或学院团委、学生会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
2. 学院审议。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小组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确定推荐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评选类型分别报学生工作处、校团委。
3. 部门评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汇总审核,根据不同荣誉类型,组织开展系列评选工作(其中申报“十佳班级”的班级需参加线上、线下成果展评),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4. 学校审定。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通过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表彰。
(二)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1. 个人申请和班级提名。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班级提名后,辅导员或班主任初审。
2. 学院评审。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小组对班级提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本学院候选人名单(其中校级学生干部候选人名单由校团委和学生工作处评审产生),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内(其中校级学生干部候选人名单还需同时在所在学生组织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按评选类型分别报学生工作处、校团委。
3. 部门评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学院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条件的相符性进行复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其中申报“大学生年度人物”的学生需参加集中展评)。
4. 学校审定。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通过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表彰,其中大学生年度人物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兼评,“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不可兼评;已获得过学校“大学生年度人物”荣誉称号的学生不再参评“大学生年度人物”,已获得过学校“十佳班级”荣誉称号的班级不再参评“十佳班级”。
第二十条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应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转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原班级进行,并按照排名比例参与新班级评选。
第二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学生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推荐,需在获得相应校级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无正当理由拖欠学校相关费用以及参评学年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参与评选。
第二十三条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相应获奖资格及荣誉,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拟定本学院相应的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培育选树和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介在校内外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榜样引领作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晓庄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南晓院〔2018〕79号)同时废止;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晓庄学院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