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违纪处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分学生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六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七条 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八条有下列违纪情形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价值线索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因过失造成违纪事件的;
(六)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或唆使他人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
(二)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或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共同违纪中的为首者;
(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从发文之日算起。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散布危害国家政权、社会和校园稳定非法言论者,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组织学生社团开展活动者,未经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者,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为首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和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传播宗教活动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或独立适用附加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因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留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卖淫、嫖娼行为或组织他人卖淫、嫖娼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持有及贩卖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管制器械者,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私自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害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性质恶劣、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轻重与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其他行为骚扰、挑逗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酗酒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致他人轻伤的,若受害人未提出刑事自诉,则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二)打架斗殴者
1. 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2. 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两次以上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虚假、侮辱诽谤他人、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有损他人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正常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组织网络“刷单”获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捡拾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失主或交公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使用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情形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已构成盗窃行为,一次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人民币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盗窃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一次盗窃财物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公私财物者,作案未遂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价值不足人民币1000 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及价值在人民币1000 元以上,不足3000 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价值在人民币3000 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申请国家、社会和学校教育资助及各级各类评奖评优中,有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组织集体外出或在校园内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或在学校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在校内违章张贴、悬挂横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校门、教室、实验室及图书馆等管理规定,违反食堂就餐秩序、会场秩序、军训制度、劳动守则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违反课堂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 故意破坏校内公共设施或损坏消防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构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学校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留宿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喂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内无故晚归达两次的,给予警告处分;无故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用火等行为引起火警、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未经允许出租、转让学生寝室、床位,擅自占用床位或调换房间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允许在外租房住宿的,限期搬回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相关教学规定,无故旷课(包括实验、见实习、毕业设计等)、擅自离校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6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擅自离校、请假逾期未归或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4日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日以上不足一周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周以上不足两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旷课时数按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计算方法为:日常上课按实际上课时间计算;上课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或累计3次,按旷课1课时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天按8课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 违反考试(含考查)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 拒绝出示有关个人考试证件;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二)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材料、纸条等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
2. 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
3. 违反考场规定携带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
4. 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三)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 考试过程中发现本人在考试桌面或身体上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
2. 使用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实施作弊;
3.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 在考试过程中为获取考试答案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5. 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6. 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
7. 阅卷教师发现雷同试卷并经学校确认。
(四)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
2. 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
3. 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
5. 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6. 作弊被发现后对相关工作人员无理取闹,或考试后为
考试成绩与任课教师无理取闹;
7.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在考试途中、考试结束后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五)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 组织作弊;
3.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实施作弊;
4.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 作弊被发现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经查证属实;
6. 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作弊行为;
7. 经查证认定为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六)如有其他未列出的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三次以上且均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种种方式向组织隐瞒真相,造成调查困难的,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如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违纪行为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应当根据相应情形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三十八条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后到就业单位报到前或毕业年度内未办理就业手续期间违纪者,学校将依据其违纪的事实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转入学生个人档案;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期间,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发文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按照职能分工审定后发学字号文;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按照职能分工进行审核,分别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校字号文;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处分决定的,要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按照职能分工进行审核,分别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研究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发校字号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涉及不同学院和校外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并与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1. 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涉及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取证;
3. 涉及学籍、考务、学术不端等教风、学风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或科研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取证;
4. 涉及日常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取证;
5. 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后勤管理处进行调查取证。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要求学生作出书面检查;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相关规定讨论,提出处分建议,填写《南京晓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意见书》。警告处分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负责存档;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存档;
(四)根据处分权限,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学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分决定书应在校内公布,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处分决定书还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不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应在违纪行为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其中涉及考试违纪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在鉴定意见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
第四十一条处分的解除。受处分(不含开除学籍)学生在处分期表现良好,在处分期满后,所受处分按下列程序可予以解除:
(一)受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后 1 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解除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发文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后 1 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解除处分的报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定后,发学字号文解除处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后 1 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解除处分的报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校字号文解除处分;
(四)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相关管理措施:
(一)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处分期间,确有显著改正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在处分期过半后,可按规定提前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间,无显著改正表现的,在处分期限届满时,可作出延长处分期的决定;
(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处分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受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 取消参加违纪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
2. 在处分期限内,取消评奖评优的资格;
3. 在评奖评优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取消参加上一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
4. 授予学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对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六)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接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晓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南晓院[2019]17号)同时废止。若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他规定,均以此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京晓庄学院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