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包括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所有在籍学生。
第五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章 学生的申诉权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根据本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是未成年人或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诉。
第三章 受理机构
第八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南京晓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团委,办公室主任由团委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由常设委员和任设委员组成。其中常设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法律顾问,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处、心研中心、保卫处及海外教育学院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任设委员由各学院教师代表、分团委或学生分会的学生代表各1人担任。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就其本人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申请期限。申诉应以书面形式,直接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按本规定有申诉权的人员要求申诉的,必须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必须载明自己真实姓名、学号、班级和所在单位及其它基本情况;并就不服学校处分或处理的事实提出具体理由和依据;明确表述撤销、减轻或其它更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的要求;并签字和注明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立即召集常设委员和任设委员组成不少于5人的受理小组,受理申诉案件。受理小组成员的召集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 受理小组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对提交的书面申诉是否受理按一人一票进行表决,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申诉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公布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决定:
1.申诉申请书未署明姓名、学号、班级或所在单位的;
2.申诉申请书未就不服学校处理决定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的;
3.申诉申请书未对更改学校处理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的;
4.申诉申请书提交时间已超过申诉期限的;
5.申诉的案件是学校已复议并决定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驳回申诉,再次就同一事项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小组应按本规定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受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查。采取书面方式的,受理小组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受理小组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六章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受理小组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复查意见:
(一)申诉不成立,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同时将申诉不成立的结论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相关学院。
(二)申诉成立,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立即执行。
第十七条 在受理小组决定受理申诉至做出申诉不成立的结论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复议决定前,学校原定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听证委员会成员由受理小组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委员会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晓庄学院学生申诉工作条例》(南晓院【2006】104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授权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晓庄学院
2017年9月7日